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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18日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长途旅客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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