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2、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改为“公路交通检查站”。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经市交通局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一句。
4、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三款:“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在更新前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局核准后方可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