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0日)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发包和承包,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三条中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改为“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
3、第九条修改为:“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5、第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6、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但特殊材料和具有特殊要求的设备除外。”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单位”改为“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单位。”
7、第十五条中的“建设工程开工证”改为“施工许可证”。
增加第二款:“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资金必须落实。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8、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
9、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登记”改为“备案”。
10、第二十九条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为“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