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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三条后增加:“但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生猪检疫及监督管理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2、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句中的“猪、牛、羊、鸡、鸭等”改为“牛、羊、鸡、鸭等”。
  3、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三十七条中的“兽医卫生合格证”改为“动物防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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