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改为“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款中的“区、县农业机械局”改为“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款中的“技术监督”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2、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改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准备推广的农机具,必须经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一句。
4、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改为“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5、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