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候选项目,由市农委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对其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同行专家评议书》或《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四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评估论证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天津市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项目的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是否具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所需的成熟储备、技术力量和条件;开发的市场前景;对天津农业经济、科技发展是否有较大的带动作用,以及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分析、投入产出情况等。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五条 每年1月,由市农委将通过可行性评估的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在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交流日活动中,提交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列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年度计划并使用科技合作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市农委与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经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农委下达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年度计划及科技合作专项引导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签定后,向农委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每年12月,提交年度总结、经费结算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市农委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计划项目及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在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交流日活动中,由市农委向天津市与“两院一校”联合指导小组提交上一年度计划执行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经专家委员会验收,验收工作由市农委负责组织。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合同书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