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两院一校”先进、成熟技术,经过技术鉴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具备推广和开发条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由天津市与“两院一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天津方应具有较强的科技需求、较高的科技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配套的技术开发环境,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两院一校”方为技术的研制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有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及试验条件。
(五)经天津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批准,从国外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以前,由天津市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农业发展“十五”规划、科教兴农“十五”规划,征求有关部门及“两院一校”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形成《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指南》,发送给农业系统各区、县、局、院。
第八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一)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区、县、局、院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凡申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需经“两院一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各区、县、局、院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认定的项目报送市农委。
第九条 已列入天津市其他农业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暂限于成果开发、基地建设等生产应用领域,不受理研究类、软科学类、成果转让类、培训等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农委,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况;
(三)技术情况(包括知识产权、成果技术水平、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四)国内外应用情况;
(五)开发及产业化前景(包括市场占有份额现状、开发及产业化目标、市场前景分析、规模经济规划、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的可能性等);
(六)开发及产业化基本设计(包括机制与体制、年度投入计划、实施计划、政策需求等)。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市农委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的原则,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15天内,提出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候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