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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
 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1〕17号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重大农业
           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两院一校”)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书》、《科技合作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系指经天津与“两院一校”科技合作联合指导小组批准实施并签订专项合同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原则上依照天津市有关科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实行市、区(县、局、院)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其中,市匹配资金主要来自科技合作引导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天津市重大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或具备第(五)项所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天津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规划要求,对全市农业经济、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二)项目具有较大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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