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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所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工商、进出口检疫检验等有关行政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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