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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由举办人自负盈亏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体育竞赛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和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体育竞赛项目、体育表演项目。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全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相应级别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竞赛的职责:
  (一)对承办全国和全市各类体育竞赛活动进行计划安排或招标,确定承办单位,制定相应竞赛计划和规程;
  (二)审核体育竞赛申报登记文件;
  (三)指导举办人组织体育竞赛,协助审定体育场地、设施、器材;
  (四)监督检查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
  (五)制定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培训、选派裁判员;
  (六)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最高记录,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七)申办各级、各类体育竞赛。
  第五条 体育竞赛的管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六条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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