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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
 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甬党〔2001〕1号)精神,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外商来甬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外商投资者是指来甬投资的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甬兴办外商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商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宁波市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见附件1)。
  (三)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外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三、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者的奖励以外商实到资金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二)奖金按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商实际到位金额的5%。以内兑奖。凡由市级对外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奖励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引荐者贡献大小提出建议,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
  (三)凡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四)根据合同或章程,外商投资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引荐者在向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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