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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
 外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宁波市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保障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规范政府财政收入分配,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收取(提取)或经中央、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种预算外资金,其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部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而负责收取(提取)预算外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征收

  第四条 征收部门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提取)预算外资金,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其他需要在本市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当报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各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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