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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
 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1〕96号)


各县(市)、区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农村全面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渔)民的收费行为,减轻农(渔)民负担,维护农(渔)民的合法利益。现就全面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是为了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和保持农村稳定。同时,也为了提高收费行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凡是各乡(镇)、村及其部门向农民、渔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电价),都必须向农民、渔民公开明示。主要是公开涉及农(渔)民相关的医疗、教育、建房、结婚登记、工商管理、公安、计划生育管理收费和电价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同时,公布收费监督电话、收费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主要形式。
  通过“一栏”、“一信”、“一册”等形式向农民、渔民公示。
  1.“一栏”,即公示栏。通常在乡(镇)、村所在地及收费部门的办公地设立公示栏,公布涉农(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必须经县(市)、区物价局严格审核,并符合有关规定,以确保公布的项目和标准的合法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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