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所刊的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的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的,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汉浯简化字。
(三)印章的字体,使用宋体字。
(四)印章的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机关(单位)铅印文件使用的套印章,用铜料刻铸,式样、规格和印文与正式印章相同。
四、印章刻制程序
(一)新成立的机关(单位)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市政府有关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出具介绍信。
(二)因更改机关(单位)名称或磨损等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具介绍信。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申述理由,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具刻制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
(四)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政府办公厅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书。
(五)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公安局的批准文书,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完毕,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本机关(单位)介绍信和刻制印章,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备案。更换印章的,还应将原印章上缴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五、印章的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印章使用机关(单位)负责。
(一)用印审批制度
各机关(单位)应严格用印审批制度。使用本机关(单位)印章,包括使用由有关机关(单位)代管的市政府业务专用章,必须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各机关(单位)办公室不能越权盖用机关(单位)印章或市政府有关业务专用章,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
(二)专人保管
1.各机关(单位)的印章必须由本机关(单位)领导指定的专人(一般由机要秘书)保管。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2.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
(三)印章的缴销
各机关(单位)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即上缴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