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
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制发印章工作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下列机关(单位)的印章由市政府制发: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
(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一)市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直径为乙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向右刊“办公室”3字。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而右刊“办公室”3字。
(六)机关(单位)其它专用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经济公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