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名称规范
  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审核。
  参加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现有名称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改名的意见。
  五、申请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有关文件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
  六、申请文件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九条规定的文件。
  依法办理简化登记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章程草案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验证有效。
  参加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当提交自查报告、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党员或党组织活动情况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的,还应提交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的,须提交两个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七、章程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章程应当符合《条例》十条规定的内容。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的,章程应当载明《条例》十条第一、二、五、六、七、八款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