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宁波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行为,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登记对象
(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事)业活动的民办单位。
(二)从事其他行(事)业活动,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单位。
由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企业单位,不列入登记范围。
二、业务主管单位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不得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经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领取执业许可证的,由与发证机关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未领取执业许可证的,由实施最终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