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国内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核发《国内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七条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在本市设立非法人的旅行社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营业点,下同)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其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市以外的国际旅行社申请在本市设立分社,应当承诺向本市输入游客每年不少于4000人次,其中海外游客不少于2500人次;本市以外的国内旅行社申请在本市设立分社,应当承诺向本市输入游客每年不少于2500人次。
第九条 本市的旅行社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门市部。
在县(市)、区注册的旅行社,可以在市“旅行社一条街”内设立门市部。
连续两年进入省“百优双十佳”和市“最佳”、“优秀”的旅行社,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设立门市部。
第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旅行社组建跨地区经营的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组团和旅游路线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在媒体上做旅游广告。
第十二条 旅行社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国内游合同,应当参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宁波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第十三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