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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行社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和1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二)有不少于40平方米符合营业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和不少于20千方米的沿街门市用房;
  (三)有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1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3名以上专职普通话导游员。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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