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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7、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接受所在地政府和受政府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在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任务需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8、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逐步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务公开,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司法部门要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和阻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
  9、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要切实担负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做好城乡计划生育工作,关键在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重心在村级,要真正建立起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与基层组织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致富紧密结合,作为“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切实担负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做到“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城市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行属地化管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居委)要切实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依托社区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10、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技术服务机构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定期开展以查环查孕和妇女常见病查治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监测服务。要加强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重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11、坚持把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乡、村两级人口学校要结合“三查一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育龄人群进行面对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和生殖健康教育。各级党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普遍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播发一定数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加大对基层的宣传力度。城乡社区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要设立固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广告牌。
  12、加快计划生育现代化管理进程。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全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省、市、县、乡四级计划生育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搞好开发与利用,及时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为科学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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