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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4、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及其计划部门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安排必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5、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政法、科技、经济、民族、税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承担起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中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人口失控、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任期内逐年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跟踪追究责任。党员超生的,一律给予党纪处分;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1988年12月1日以后计划外生育的干部均不得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计划生育专干(含行政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卫生部门要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技术服务,严肃查处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行为。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要把人口理论纳入教学计划。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普通中学结合相关学科教学,加强人口国情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在其他中等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或讲座;在高等院校积极开设人口理论课和人口国情知识讲座。公安、民政、工商、劳动保障、卫生、交通、建设和房管等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和户籍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婚姻和收养登记管理,严格控制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
  6、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充分听取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凡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不得出台。要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向实行计划生育户倾斜。扶贫开发部门在扶贫开发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上,要把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作为优先和重点扶持对象。各地要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两女绝育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奖励政策的城镇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要从实际出发,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城镇,要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独生子女医疗和教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业。在农村,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绝育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财税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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