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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办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十五”计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现就改进户籍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二)凡在上述改革实施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小城镇登记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三)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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