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启动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一)逐步提高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对全省供水价格情况先进行调研,再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我省水价调整的总体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城市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2001年力争达到保本水平。逐步建立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以及阶梯式计量水价,适当拉开各类用水的差价。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本地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测算调研工作,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适时进行调整。要逐步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
(二)开征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全省所有设市都市都要按照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全省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和调整,由省计委会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执行。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抓紧做好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调研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需要,抓紧制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案,尽快开征;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充分考虑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城市收费治污等因素,逐步将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发〔2000〕3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
六、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
要尽快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供水管理、水资源管理、供水价格管理、污水处理管理和垃圾处理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尽早出台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逐步建立水资源论证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对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在今后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