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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坚决治理水污染,进一步提高水环境质量
  (一)合理制定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加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合理制定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限期改善地表水水质,保护好城市供水水源。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在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新建、扩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治理。“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制定改善本辖区水体水质的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跨流域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各地过境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能低于Ⅲ类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要求。南昌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要抓紧袁河、萍水河、乐安河、耶溪河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沿河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一律予以关停,确保“四河”整治目标的实现。南昌市必须在“十五”期间完成市区内湖泊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城市也要对市区内的湖泊采取治理措施。要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矿山植被恢复,减少矿山开采中重金属污染物排入水体量,改善城市流域饮用水水质。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因地下水超采出现大范围沉降和出现地下水降落漏斗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制定开采计划,控制取水水量,在超采区内禁止新建取水项目,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城市绿化、河道护岸和非道路覆盖等工程建设,应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循环的需要。禁止向湖滨、河岸、水体倾倒各种固体废物。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在新建项目和老企业改造中采用节能降耗减污的无废水废技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进一步加大“一控双达标”力度,巩固工作成果,对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各级政府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对在市区内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停产搬迁。“十五”期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好工业企业由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转向全面达标排放工作。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十五”期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省会城市南昌市的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2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达到30%以上;2010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南昌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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