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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6号 2001年3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省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了较快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仍然存在部分城市缺水、水价改革不到位、水环境呈现日益恶化的趋势及节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省政府已决定建立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牵头,省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不断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支持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抓紧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切实做到规划先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和省环保局要分别组织编制好全省城市供水节水、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纲要,经过充分论证和相互衔接后,报省政府审定下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准的规划纲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实施规划,并将其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编制了实施规划的城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新情况加以补充完善。
  三、采取措施加大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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