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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规定的优惠政策易形成不公平竞争,与WTO规则不符)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标底审定单位”。
  二、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或出现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是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项目法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三、江西省企业定价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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