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款的清理、催收
1.清理与核查。各资产经营公司会同所属一级企业开展应收款项的全面清理工作。一级企业在认真核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填报《深圳市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项调查表》(见附件一)。重点清查一年以上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收款。对年期长、存在潜在损失的应收款要逐项作出说明,明确责任人,并出具处理意见。
2.催收(追收)。市国有企业清理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产经营公司清理核查情况,督导、协调、协助催收工作。各有关单位按应收款帐龄长短和追收难度有重点的开展催收(追收)工作。各企业是应收款追收主体,应全力追收各类应收款;各企业应收款催收(追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半年以上应收款的催收涉及行政或法律问题,需由市有关部门提供协助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报市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助催收。
3.各企业必须坚持清理与追收并举的工作方针,在进行清理各项应收款的同时,必须马上开展追收工作,各项应收款的当事人作为追收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落实具体的清理、追收工作。
(二)贷款担保清理
为防范、化解担保风险,摸清企业贷款担保的情况,各企业需对各项贷款担保进行认真清查,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贷款担保调查表》(附件二)。各企业应针对贷款担保的不同情况予以分类处理,对各项贷款担保进行跟踪、监督,尽可能防止、化解担保给企业造成损失:
1.对正处于担保期内的担保要与被担保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该单位的经营生产状况,特别是该单位的财务状况,防止出现担保风险。
2.对已到期的担保,要与各方及时沟通,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除担保关系,化解风险;对已到期并发生诉讼的贷款担保要作出风险评估,特别是对高风险或已造成损失的担保要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把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3.对为无产权关系单位担保的,要争取解除贷款担保关系。
4.对以后发生的贷款担保,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上级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三)责任追究与查处
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大工作力度,对各项应收款及贷款担保的责任人及当事人进行办班学习和谈话,责成各责任人及当事人追收各项应收款项。各责任人及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所在企业和有关部门追讨有关应收款;对无法追回的款项,要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及党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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