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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规划国土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各区规划国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矿、粘土矿开采制定统一规划,划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制定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并予以公告;
  2.负责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收取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核发采矿许可证;
  3.负责建立采石矿、粘土矿年检制度及闭坑采石取土坑口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验收制度;
  4.负责原采矿权人尚未撤场或者已划入开发商红线范围内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整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而继续开采的;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采石、取土活动的;不按批准的方案开采,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石矿、粘土矿的。
  (三)水务部门职责
  1.负责审批采石取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监督采矿权人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负责制定废弃采石取土坑口整治年度计划,组织各区水务部门治理历史遗留、现已无法落实原采矿权人进行治理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
  4.负责制定全市废弃采石取土坑口年度整治计划。
  (四)劳动部门职责
  1.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检查采石场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批采矿权人关于《安全准采证》的申请;
  3.检查采石场劳动条件、安全状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矿长、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4.参加并监督采石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审批采石取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包括露天矿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进行检查监督。
  (六)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委托爆破监管公司的爆破专家组对采石场的四周环境进行爆破安全可行性评估;
  2.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爆破作业人员特许作业证件;
  3.负责审批石矿场台阶爆破设计方案,审批石矿场使用炸药的品种和数量,并统一配送炸药、雷管等火工品;
  4.对石矿场爆破作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5.配合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关停采石场,联合采取强制关闭措施,包括停发炸药、火工品、直至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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