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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场馆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及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场馆改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人员安置包括部分在编人员由财政核拨补助向经费自给的转化(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和部分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的基本做法是:各单位的富余人员要在系统内消化,不上交矛盾;符合现行退休或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富余人员中属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固定工并补办全员改制手续;分流期间,保留固定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金;富余人员再就业或开办经济实体,劳动、人事、工商等部门给予优先照顾。
  (二)原在编人员由于转换岗位或分流,按深发〔1996〕25号文精神,凡符合安居房分配条件的,可在三年内继续享受安居房分配待遇,逾期申请资格自动丧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退休等福利待遇及相关政策仍按深办发〔1997〕27号文件精神或参照政府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文体场馆实行管理与经营分离,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是一种改革的尝试,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各有关部门应为场馆改革创造有利条件,适当调整相应政策。对场馆与其他团体合作或以融资方式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或其他经营,如演唱会、各类竞技体育比赛、小商品展示会、花市、户外广告宣传等等,在不违反有关政策的情况下,适当放宽限制;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各部门不得无偿使用文体场馆,以便为场馆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文体场馆的重大维修和重要设备的更新换代,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补助;规划国土部门免收场馆中非营业性文体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费;市物价部门在调整价格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文体场馆的公用事业性质,对其水电费及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标准适当予以优惠。
  (四)文体场馆改革是我市事业单位分类社会化改革的突破口,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场馆机构改革工作由市编委直接领导,市编办负责协调与指导工作。市文化局、体育发展中心要由主要领导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场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专职负责所属场馆的机构改革工作,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本方案在深圳体育馆、深圳体育场及深圳大剧院实施,其它文体场馆的机构改革可参照此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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