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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 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
  (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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