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市、县(市、区)民政局内可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配备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用于低保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理等。
(三)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实现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社区居委会干部结构,加强低保工作业务培训,切实做好低保对象的申报受理、家庭收入核实、张榜公布、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日常服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大力倡导开展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程序
(一)完善城市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镇)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批制度。做到依法审批,规范运作,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二)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承诺制、公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动态管理,完善运行程序。各县(市、区)要制定动态管理标准、操作程序、考评办法,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手续。
五、强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逐步实现银行发放。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低保资金年度审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加强对保障资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银行、邮局发放。到2002年银行发放率应达30%以上。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试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