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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01年8月2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备政策,健全组织,规范管理,落实资金,强化监督,切实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最低生活救助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完善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现行低保政策,多渠道筹划措低保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各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程序,加强管理服务;建设全省城市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形成省、市、县(市、区)、街(镇)四级城市低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逐步实现银行、邮局发放,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贯彻《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认真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各市、县(市)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
  (三)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下下岗职工基本功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粮油帮困和临时救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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