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先由学校举办单位邀请教育、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土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高等学校的布局和学校的定位。
2.建校的名称、校址、管理体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建设、招生及就业面向。
3.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校园基本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经费来源。
4.正式申请建校的,应对照建校后4年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三)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并附论证报告。正式申请建校的,须附交学校章程和建校情况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建校的,还须附交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十四)省政府接到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报告后,委托省教育、计划行政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进行考察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省计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省政府。然后,由省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的决定。
经省政府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建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十五)经批准筹建或正式建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置要求。省政府将适时委托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此进行审核或验收。
四、检查处理
(十六)对筹建或正式建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实行评估检查制度和统计监测制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对第一届毕业生实行全面考核验收;对学校办学条件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十七)凡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将给予撤销资格、限期整顿、减少招生、暂停招生、停止办学等处理。
1.在申报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过程中,虚报条件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筹建或正式建校资格,通报全省。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责令其立即停办,严肃查处。
2.经批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设置要求的,责令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减少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3年内仍达不到建校标准的,撤销筹建资格。
3.批准正式建立的高等职业学校,经评估检查,办学水平或第一届毕业生考核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其整顿,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减少招生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