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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高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40%(不同科类专业可作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不低于90%;每个专业必须拥有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等实习、实训基地。
  (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八)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具有行业、学科门类等特点的学校,可在“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前冠以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外省地域名称。一般不以个人的姓名命名。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九)提出正式建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入使用的校园实际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建成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其中: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学校后勤服务设施能满足办学规模要求,并实行社会化。适用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含外聘教师,下同)不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业课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双师型”专业课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3.具有完备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计划、健全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十)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建立后,须在4年内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 10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校舍已按项目批复要求建成,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达到国家校舍建筑定额标准。
  三、审批验收
  (十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办学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之前提出,逾期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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