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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
 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2001〕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高等职业学校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精神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原则
  (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应科学合理,与大、中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县(市)一级一般不予设置。
  二、设置标准
  (三)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同时还应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一支“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稳定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数量、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教学要求相适应。外聘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一般为5000人,起点应不少于2000人(均不含特殊门类学校)。学校的用地和校舍须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同时,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以保证教学、实验、体育锻炼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办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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