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公民合办”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对于办学质量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推进人事、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各地可选择部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投资和管理。在改制过程中,政府要在投入上继续支持试点学校的发展,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妥善处理教师的待遇问题,防止国有校产流失,确保学校稳定。
(七)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与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企业资助学校优化实验实习设施,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中等职业学校要围绕企业需求设置专业、组织教学,培养适用人才,同时积极参与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鼓励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组建以省级重点职校为龙头、有关学校和企业参与的职教集团,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八)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允许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允许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允许省一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示范专业面向全省招生。
(九)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自主确定校内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县(市)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四、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
(十)各地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应逐年增加,并确保其占同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城市教育附加费应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当地财政统一发放。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普通高中。
(十一)各地应按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的50%由市、县两级政府统筹,主要用于中等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实训设备的添置。具体统筹办法由市、县政府负责制定。
(十二)各地要努力盘活现有教育存量资源,通过异地迁建、土地开发等多种途径筹措建设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教育发展公司,以现有校产作为资本金,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各类银行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支持学校建设。财政安排的学校基本建设部分拨款可改为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