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与整顿结合起来,做到边清理边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与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账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与审核。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变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审批程序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640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重新办理的,按违反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未按规定统一开户和管理的银行账户,应予以纠正,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
(三)严格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除按规定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外,其余账户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撤销。
(四)各单位发生账户变更或撤销的,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补办有关手续。
(五)全部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应取消收入过渡账户。
(六)各单位除在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外,一律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各种资金账户,已开设的,要一律撤销。
(七)账户清理完毕,各部门、单位应按账户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并造册登记,建立部门、单位账户档案。
(八))各商业银行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搞好组织协调。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有关政策问题,及时反馈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审计局,确保本市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