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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政府体改办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政府体改办
 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市政府体改办《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市政府体改办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规范》是对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的总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进入规范化阶段。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都要认真学习《基本规范》,把贯彻执行《基本规范》作为今后—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二、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应对照《基本规范》和《北京市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评价标准(试行)》查找不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尽快达到《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三、市政府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授权公司),对市政府出资兴办和拥有股权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以投入授权公司的资本额为限,对授权公司承担责任。企业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不再比照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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