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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专利权拥有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使用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自行实施的应当在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的,也可以用不低于专利人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发明人经单位许可采用适当方法实施的,利益分配的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取得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不断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创新能力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示范基地。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组织和个人申请、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优先使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适当突破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整顿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做好科技园区、大型展览会、技术和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场等重点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版权、工商、公安、海关、文化等部门以及北京反盗版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政府机关要模范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用正版软件,推进软件正版化进程。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上下结合、条专块统、协作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市、区(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形成业务精、效率高、覆盖广的专业行政执法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举报中心和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提供面向国内外的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以及与公安、技术质量监督、城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合力。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引导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规范发展。
  (四)海关要依法及时受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加强现场布置查控,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对侵权货物、物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做好业务统计和信息通报。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加强司法保护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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