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仪器的费用,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并经财税部门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摊人成本所形成固定资产应单独进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批。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国有企业报经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准,其他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对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发明创造,在申请国内外专利时,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补贴;对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经考察论证可给予专利技术实施资金;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资料库;建立版权鉴定机构,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国内自主版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著作权;支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举报假冒、侵权、盗版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积极实施“首都二四八重大创新工程”,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创办专利孵化器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吸引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人进入孵化器创业发展。大力发展各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业务代理、市场调研、咨询评估、行业自律、信息交流和政策研究等业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八)科学技术进步奖要强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发明专利的授权可作为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和评选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条件。发明专利授权情况应列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获奖内容的一项,并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之一。
(九)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不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完成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取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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