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单位在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时,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检索及分析论证,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重复引进。研究、设计、创作、开发取得成果后,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及时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前,应及时注册商标。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时要向定牌商索取商标证明并签定许可合同,避免造成侵权纠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织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应依法确认著作归属权。使用中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与著作权人签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保证作品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四)在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要对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所占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授权使用、特许经营,要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可能发生的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要确定商标归属并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有外贸出口权的企业要及时在产品出口或即将出口的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
(五)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管理所拥有的技术秘密。要与技术人员就发明创造的成果归属、职务发明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条款。凡在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三、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
(一)有关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风险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使用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
(二)企业注册登记时,以商标、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适当放宽。重大专利技术、驰名或著名商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政策倾斜,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
(四)市有关部门要将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产品倾斜,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