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
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现就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的必要性
居委会、家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居委会、家委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城市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家委会越来越不适应社区发展、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一些家委会单位行政化管理的现象突出,影响了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也影响了街道办事处对其工作的指导;由于企事业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已成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制约因素,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家委会的投入减少,管理薄弱;家委会规模普遍较小,相对封闭,不利于社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和服务。因此,为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家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势在必行。这对于建立社区新型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转制工作的原则
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要以《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充分协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合理调整,稳步推进,逐步向社区统一管理的目标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