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员不得对尚未审结的案件,私自与案件无关人员进行商讨,亦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公共场合公布或讨论仲裁案件情况。
二十、仲裁员不得代人打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利益。
仲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自己制作或参与制作的仲裁裁决。
二十一、本会仲裁员在本会代理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反出庭时间和提交法律文书的期限;
(二)在当事人或对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秘书谈论其作为仲裁员承办的其他案件;
(三)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秘书私下讨论案件情况;
(四)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表示自己与本案仲裁员、秘书间的亲密关系;
(五)知悉自己担任代理人有可能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向当事人讲明,并拒绝担任其代理人;
(六)不得向仲裁庭和秘书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符的要求。
二十二、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满三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借故拖延办案时间的;
2、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事项的;
3、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决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或坚决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
4、在开庭审理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提请求的;
5、表现出其他偏袒倾向的。
(五)审理案件严重迟延的;
(六)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七)违反本守则,严重不负责任的;
(八)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九)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任职期内,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十一)仲裁员代人打听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好处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