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1修正)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寻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上述人员应当分别由执行羁押、拘役、拘留、劳动教养的机关或者其居住地的选区组织选民登记,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港澳台同胞和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由选区或者选民小组于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同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选民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本级和下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每一选民与其他选民或者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代表酝酿、讨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符合差额比例时,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进行差额选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