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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

  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代表酝酿、讨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二日。”
  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三款中“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几字。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期间或者每次直接选举期间,如果出现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者应选名额未选满的情况时,应该当即组织再次投票或者另行选举。如果某一选区未选出代表,也可以另行酝酿提出其他代表候选人,重新选举。”
  十三、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
  第八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主席团确认并予以公告。”
  十五、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第一款修改为:“罢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表决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到原选区主持。表决的有关情况,由主持人书面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表决罢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派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关成员到原选区主持。表决的有关情况,由主持人分别书面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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