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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指导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指导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
  三、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四、在第十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第十一条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市区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超过二分之一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二)市区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市区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低于四分之一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第十二条 驻各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总名额的比例为: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四;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二;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一,驻军较少的地方百分之零点五。”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三)项。
  六、删去第二十条。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二)项,其第二款修改为:“上述人员应当分别由执行羁押、拘役、拘留、劳动教养的机关或者其原居住地的选区组织选民登记,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备案。”
  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其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本级和下一级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每一选民与其他选民或者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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