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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4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第六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在街道和乡镇设立选举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时,乡镇可不设选举指导组,其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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