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渔船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建立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不得从事走私等非法活动。
  渔船不得超越抗风等级出海,并不得违章搭客、超载。
  临水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十七条 渔港内船舶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渔港监督机构和公安机关申请,并按照规定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渔船遇险时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将出事时间、地点、气象、海况、受损情况、救助要求、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事机构、当地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持与上述机构的联系。海事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海事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协助救助。
  有关单位和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必须服从组织救助单位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渔船发生碰撞事故后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船籍港,立即向域内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救助遇险人员。
  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碰撞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拆解和报废的渔船,必须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拆解、报废。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活动。

第四章 渔港建设

  第二十二条 渔港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从事渔港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建渔港的设计、论证和验收应当有山东渔港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山东渔港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发布航行通告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