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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应当核准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范围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相应资格、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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