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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

  第三十条 来自疫情港口水域的船舶垃圾、压载水,必须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接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船舶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其中含有毒害性或者其他危险性物品的应当单独存放,并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
  码头经营人负责接收到港船舶垃圾,交有关单位分类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其中从事危险废物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取得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
  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船舶修造厂修理船舶产生的垃圾、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由船舶修造厂负责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
  第三十四条 船舶从事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货物作业和船舶垃圾的处理,应当按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操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书面凭证,并由船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接收凭证。
  第三十六条 浮船坞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的清理和清洁,并向主管部门提交船坞清洁报告,经确认后,船舶方可出坞。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域进行监视,对船舶、码头、水上过驳作业区以及其他有关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三十八条 在水域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或者水域外发生重大事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时,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机构。
  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必须履行各自职责,服从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协同做好水域污染控制与有关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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